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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厅环评审批权限目录汇编-附审批权限下放问题思考

2016-06-07 环评互联网

审批权限下放后各省厅环评审批权限汇编

在国务院明确提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效能、推进简政放权的背景下,环境保护部在2015年3月以第17号公告发布了《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下放了一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至省级环保部门。

那么其各省又是如何具体执行的,你知道吗?环评论坛唐苏皖美女超版为你汇总了24个省、市、自治区的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目前已收集:湖南、山东、江西、福建、江苏、山西、四川、内蒙古、黑龙江、北京、浙江、河南、河北、湖北、安徽、天津、辽宁、甘肃、广西、广东、重庆、陕西、宁夏、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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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在审批权限下放后,环境管理方面可能面临哪些问题、评估管理部门又有什么样的对策和建议呢?

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后将面对的问题及思考


原标题《城市轨道交通环评审批权限下放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周鹏  杜蕴慧  宋鹭等)。

该文从环境保护部近年来审批的城市轨道交通环评文件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着手,结合从地方环境保护及评估部门了解的情况,系统分析后认为:

项目环评及验收审批权限下放后,客观上导致环评市场的放开以及环评准入门槛的降低,进而引发项目变更难界定、环评和验收文件质量难把控、项目选址优化调整难度大以及地方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

1 项目变更难界定

环保部 2009—2013 年批复的 104 个城轨项目环评中有 24 个变更环评,占总数的近 1 /4。由于环保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等各方对“重大变更” 的涵义认识不一,实际操作起来尺度难以统一,项目的“重大变更”认定十分困难

成都、北京、大连等地均发生过城轨项目已基本完工方报送变更环评的情况,大连地铁公司甚至因为变更行为较为恶劣受到环保部的处罚。铁路行业,在2010— 2011 年间,津秦高铁、哈齐高铁、贵广高铁等多条铁路在施工阶段与原环评阶段设计内容发生较大调整,环保部认为项目存在重大变更,要求项目停工并补办变更环评手续。然而,原铁道部并不认为上述铁路调整内容属于重大变更,双方争执不下,而铁路施工也一直未有停止。因此,两部门于 2012 年联合发布了《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更好地规范铁路行业的环评变更管理。

2 环评和验收文件质量难把控
       目前我国具有交通运输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均可从事城轨项目环评及验收工作。在城轨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后,按我国环评资质管理的要求,具有乙级环评资质的评价单位即可承接相关项目的环评和验收工作。

据统计,截至 2013 年底,全国共有 271 家环评机构可进行城轨项目环评工作,其中甲级机构 86 家、乙 级 机 构 185 家。而 在 审 批 权 限 下 放 前的 2000—2013 年,全国共有 24 家甲级环评机构主持完成过城轨项目。即使是具备资格的甲级环评机构,大部分也并未开展过此项工作,审批权限下放后,大量乙级环评机构将具备准入资格,从客观上讲,准入门槛降低了。

城轨项目环境影响面广,公众关注度极高,特别是其最重要的减振降噪措施具有一旦安装便难以更改的特点,如果环评单位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选择的不够合理,项目运营后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影响极易受到公众的环保投诉

3 线路优化难度大
       在 2000—2013 年,全国共有 24 家甲级环评机构主持完成过城轨建设项目,其中铁二院、铁三院、铁四院等铁路系统内的 3 家环评机构占 80% 左右。几大铁院一般同时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与环评任务,设计环评一体有助于前期优化线路,避绕环境敏感区。

审批权限下放后,设计与环评分离的可能性增加,而城轨设计专业涵盖甚广,环保仅仅是其考虑的一个方面,加上一般环评单位的轨道交通专业知识不足,提出的线路优化建议可能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被设计单位所接受,因此,环评单位想通过线路优化而改善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影响的难度较大。

4 地方管理经验不足
       大多数的省级环保部门从未审批过轨道交通环评文件,部分省级环保部门和评估机构甚至从未接触过相关行业项目,有可能在项目评估及审批时出现偏差。

比如,有的省在评估时,对规划环评意见落实情况和选址选线及噪声、振动等轨道交通线性工程的特有影响及环境要素关注不足; 有的省对地铁的文物影响分析评价深度及管理要求难以把握,专家库内也缺乏振动控制专家; 有的省对城轨通常采用的减振降噪措施缺乏了解,导致在评估过程中对环境影响关注多,对环保措施关注少; 

对于环保部审批的项目,有的省在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一一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的降噪和减振措施,不能有任何的改变尤其是弱化,却未能抓住振动和声环境质量达标这一核心要求。

实际上,轨道交通在验收阶段由于线位的改变引起的减振或降噪措施变化十分普遍。例如有些敏感点路段因为轨道线位调整远离敏感点而降低减振措施的等级,但敏感点处的振动能够达标,这种措施变化实际上是可以接受的。因此,省级环保部门可能与环保部在验收时所把握的尺度不尽一致。

文中同时并据此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尽快出台城市轨道交通变更的认定文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灵活多样的指导培训工作,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加强技术标准建设和基础性研究工作等。同时,应加强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充实地方专家库,并及时与上级环保部门沟通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好简政放权这一国家政策的作用。

环评论坛网友“环保12345”也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提出个人观点:

    各省环保厅陆续调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环评审批权限多次下放,下放内容涵盖了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建等方面。下放后,省批项目类别一再下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污水处理设施、不跨市的交通线性工程以及污染较轻、污染技术成熟、审批要求明确的屠宰、商品浆造纸、生物质发电等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均下放到地方环保部门,省环保厅负责环境污染重、环境风险高或生态影响大的项目,“能放就放、权责一致、重心下移、提高效能”。

权力下放了,初期阶段会面临一些问题,如:1、技术力量问题。权力逐级下放,省下到市,市在下县。市级技术力量相对强一点,主要是原来一些“红顶中介”改革后,这部分人员可充当技术力量。县级技术力量很弱,有些人连基本的知识就不知道,不知者,又胆大,所以错误是在所难免的。2、监管问题。监管力量也是比较弱的。

这些问题,只是改革初期中面临的,相信以后国家和省厅会出台一系列政策来应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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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包子 冰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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